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V-113-親-12-2024112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親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被 告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與被告乙○○、丙○○之被繼承人彭衍斌(男,民國00 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 年1月1 5日死亡)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方面:   按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為被告乙○○、丙○○(以下合稱被告)之被繼承人彭衍斌之女,惟戶籍上並未登記,其等間因該親子關係存在所生之私法上權利義務存否即不明確,此等法律關係有無即有不安之狀態,而此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故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之母郭素月與彭衍斌為男女朋友關係,於民國77年間生 下原告,即與彭衍斌共同扶持原告長大,彭衍斌自原告出生後2個月起即帶著原告出遊、陪伴、撫育。原告結婚時,彭衍斌係以主婚人身分牽原告進場,彭衍斌另曾於106年11月9日、112年7月25日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12萬元、10萬元予原告。另依原告與彭衍斌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可見原告曾於106年8月8日向彭衍斌表示「爸爸父親節快樂」,彭衍斌回覆「謝了,你也快樂事業順利」;彭衍斌於106年11月8日向原告表示「早,怎麼還沒把帳號傳來?」、「明天將匯12萬元去。婚事還有需要幫忙嗎?」;彭衍斌於106年11月21日表示「好消息!恭喜啦!當壯丁的媽」,原告回覆「謝謝壯丁的外公」;彭衍斌於107年5月18日傳訊息稱「cake收到了!祝福孫快快長大,孝順爸媽」。由上可知,原告自幼由彭衍斌撫育,有認領事實,原告與彭衍斌為父女關係,為此,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彭衍斌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認兩造係同父半手足血緣關 係機率達99.99%以上,至多僅能說明原告與彭衍斌具有血緣關係。另彭衍斌縱於106年、107年間曾匯款12萬元、10萬元予原告,斯時原告已成年,難認彭衍斌有自幼撫育原告之事實。又彭衍斌生前為地方選務人員,社交廣泛,時常與民眾合照,亦曾以朋友身分擔任其女友之女兒結婚之證婚人,並牽新娘進場,故彭衍斌牽原告結婚進場並無法律上意義。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 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同法第1065條第1項亦有明定。  ㈡本件經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進行血緣鑑定,鑑定結果 為:甲○○之各項DNA X STR型別與乙○○、丙○○之相對應型別比對均無矛盾,符合同父血緣關係遺傳法則。依統計學計算甲○○與乙○○、丙○○之累積半手足血緣關係指數CHSI值為6.381×10⁷(DNA×STR=3.095×10⁷)與DNA STR=2.062×10²二值相乘),依本局「血緣關係研判操作標準」分析,達到「親緣DNA鑑定實驗室認證技術規範」研判該親緣關係閾值10,000以上,其同父半手足血緣關係機率為99.99%以上。結果推論:甲○○與乙○○、丙○○間極有可能存在同父半手足血緣關係等內容等語,有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113年9月4日調科肆字第1130044846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審酌現代醫學技術進步,以DNA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精確度極高,且為一般科學鑑定及社會觀念所肯認,由上開資料,堪認彭衍斌與原告間具有父女血緣關係。  ㈢原告主張其自幼受彭衍斌撫育乙節,業據其提出照片、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中華郵政歷史交易清單等件為證。雖被告以前揭情詞置辯,惟由原告提出之照片顯示,彭衍斌於原告孩童時期,曾多次攜帶原告出遊、照顧,其與原告之親密互動程度,並非僅止於對待一般友人之小孩,應有一定之親屬關係,參以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中,原告數度以「爸爸」稱呼彭衍斌,彭衍斌對於原告所生子女亦以「孫」稱之,在原告成年後結婚時,彭衍斌亦提供資金援助,婚禮上以主婚人身分牽著原告進場,此資金援助雖難定性為彭衍斌對已成年之原告所為撫育,但仍可佐證彭衍斌基於父親身分對於原告之照顧。是以,堪認原告於未成年階段曾經彭衍斌撫育,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視為彭衍斌已認領原告,故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之被繼承人彭衍斌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本件親子關係必藉由判決始克還原原告真正身分,此實 不可歸責於被告,故原告本件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則原告所為自屬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因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允。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1 條第2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