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V-113-親-31-2025010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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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31號 原 告 楊雅欣 送達代收人 曾琬鈞 送達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G室 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律師 林宥任律師 被 告 楊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 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於20日內補正經駐外機關認證之原告之身分證明文件 (併載有原告及法律上父母姓名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查報原告於國外之住居所。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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