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DV-113-親-37-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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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品翰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被 告 李永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古宏彬律師(法扶律師)為被告李永全於本院113年度親字第3 7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永全目前中風,說話顛三倒四,意思能力有所 欠缺等情,此有本院民國113年9月3日家事調解紀錄表、113年9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即原告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核屬有據。本院乃轉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經該會指派古宏彬律師,而古宏彬律師並無不適任本件特別代理人之情形,爰選任古宏彬律師為被告李永全於本院113年度親字第37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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