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DV-113-親-44-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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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4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主張伊為被告之生母 ,訴請確認被告非伊與前夫許純豪(已歿)之婚生子女,查被告 係民國000年0月0日生,係未成年人而無訴訟能力,原告為被告 之生母而係其法定代理人,有越南出生證明在卷為證,惟原告就 本件訴訟與被告有利益衝突而不得為其法定代理人,係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所定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是原告起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特別代理人之人 選、住址與適任之理由與證據,並一併陳報被告現住居所及有無 在臺灣地區境內,倘逾期未補正上述特別代理人部分,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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