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V-113-訴更一-11-20241126-2
字號
訴更一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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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被 告 李君凌 李信熠 李暐羚 李嘉文 李佩玲 李丞偉 李金美 李靜 李金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被繼承人李蔡鳳所遺之遺產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萬華區 雙園段 三 200 (空白) 95 四分之一 編 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層次/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557 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2樓 同上 四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2層:71.90 陽台:10.35 合計:82.25 全部 2 2644 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2樓未登記部分 同上 第二層未登記部分面積:9.56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