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V-113-訴聲-13-20250107-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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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聲請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納聲請裁判費,經法院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自屬聲請不合法,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本件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6日「請求強制執行續行事件聲請狀」 記載:「...請求貴院依高院民事庭通知...111國抗29聲請付予訴訟終結或許可訴訟繫屬事實裁定經(廢棄)確定證明狀,...」(見本院卷第13-15頁),堪認聲請人係為上開聲請,惟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茲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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