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DV-113-訴聲-15-20241224-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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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高金伯 上列聲請人與周南、劉振傑、俞昌哲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聲請人前以: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原為 聲請人等三十三人共有,其上建號同段第三二0三號、三二0四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四五之一號房屋原分別為聲請人等十六人、十七人共有,除聲請人等三人以外之共有人曾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間通知其業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前述土地及地上房屋全數出賣予第三人,聲請人遂行使優先承買權,竟遭其餘共有人否認,其乃訴請法院判命其他共有人於其給付價金同時,分別將各自名下房地持分移轉登記予其,獲法院勝訴判決確定;詎周南竟於前開二審判決後之一0四年七月二十日以與俞昌哲於同年月十四日就其名下房地持分訂有贈與契約為由,將房地持分移轉登記予俞昌哲,劉振傑亦於前述二審判決後之一0四年十月十五日、二十三日,以與俞昌哲於同年月八日就名下部分房地持分訂有贈與契約、於同年月十六日就名下剩餘房地持分訂有買賣契約為由,將名下房地持分全數移轉登記予俞昌哲,致聲請人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無從逕依確定判決履行取得房地之所有權為由,起訴請求確認周南、劉振傑與俞昌哲間贈與、買賣及所有權移轉均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及代位周南、劉振傑請求俞昌哲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訴字第五三六九號事件受理,判決聲請人勝訴,周南、劉振傑與俞昌哲均上訴,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0九年度重上字第八二四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俞昌哲再上訴,終經最高法院於一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以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七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並有前述判決、裁定可稽。 (二)是聲請人與周南、劉振傑與俞昌哲間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 第五三六九號事件,早已經臺灣高等法院一0九年度重上字第八二四號、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七號裁判確定、訴訟繫屬消滅,無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規定之適用。 三、從而,聲請人於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五三六九號事件確定 後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顯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