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V-113-訴聲-16-20241230-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歐名哲 代 理 人 謝維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蘇金旭、歐淑媛、歐淑芬、歐淑芳、歐淑 惠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 3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 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 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廖哲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