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V-113-訴-1017-202410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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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7號 上 訴 人 吳慶樟即吳慶樟建築師事務所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童長義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 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