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DV-113-訴-1017-20241101-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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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7號 上 訴 人 吳慶樟即吳慶樟建築師事務所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童長義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6日由上訴人收受,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17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