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DV-113-訴-1037-20241009-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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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7號 原 告 衍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德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人 鄭羽翔律師 被 告 劉志恒 李怡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原告請求被告林益成部分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記載當事 人國民身分證號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記載被告林益成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 Z000000000號,經查詢司法院戶役政系統,該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不存在,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林益成之國民身分證號碼,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起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請求被告林益成部分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