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V-113-訴-1037-20250109-6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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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衍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志恒、李怡婷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03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7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78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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