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3-訴-1124-202410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24號 原 告 張金科 訴訟代理人 張秀卿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楊嘉瑩 訴訟代理人 楊嘉瑾 參加和解人 張幼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第三人張幼梅參加本件和解。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 得通知第三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參加和解人張幼梅聲請參加本件和解,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李家慧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