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物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DV-113-訴-121-20241018-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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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康寧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鵬飛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建成 陳明男 張慧淳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周幸雄 葉瀞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