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PDV-113-訴-1217-202502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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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官緒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俊舜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奎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59,500元(美金10萬元×起訴時 即民國113年1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595),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