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贈與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DV-113-訴-1303-20241008-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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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昭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 人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具狀到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 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 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3年3月15日 以113年度訴字第1303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萬3,650元( 見本院卷第18頁),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70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