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V-113-訴-1349-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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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49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美娟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翔雲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林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原告即反訴被 告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如反證3照片所示之外牆開口回 復原狀,並進行結構安全之補強,惟未陳報回復原狀及結構安全 補強所需費用,致訴訟標的價額暫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65萬元定之。是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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