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狀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3-訴-135-202503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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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程淑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 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 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表明上訴 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