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V-113-訴-1357-20241011-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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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恩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1 13年8月28日民事上訴狀之上訴聲明如附件所示,本院於113年9 月19日通知上訴人補正正確之上訴範圍及上訴聲明,上訴人復於 113年9月26日具狀陳報:「債務人陳建成本人本票借50萬元及49 5,000元…違約到期以後卻沒有遵守更改本票時間,所以只請求支 付命令50萬元本票…」等語。核其所述,可認係對原判決主文第 二項確認本票債權對其不利部分請求上訴,應認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74,107元(計算式:500,000元-125,89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件 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關於(空白)部分廢棄。 二、陳建成本人跟我借的錢是50萬及495,000元,是他本人跟我借不能跟其他債務人合一。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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