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員代表權繼續存在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3-訴-136-20250220-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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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湖南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桑銘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天衡間請求確認會員代表權繼續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113年度訴字第136號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 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30萬元。又上訴人係於114年1月1日新修正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生 效後,於同年1月15日始提起本件上訴,依此新修正標準,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0,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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