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V-113-訴-1382-20241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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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昇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始開鳥科技有限公司、程鼎元間請求解除 契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在第 一審請求被上訴人程鼎元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5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暨命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廢棄。㈡被上訴人程鼎元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7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7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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