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3-訴-1389-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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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89號 原 告 趙春山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被 告 范世平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 黃翊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曾任財團法人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下稱遠 景基金會)及亞太和平研究基金會(下稱亞太基金會)董事長,現任此二基金會之首席顧問,並曾多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致力於提升兩岸關係、協助政府推動大陸政策及提供政策建言等,無論係對國家之忠誠度或達成委託任務之專業度,均獲委託機關一致肯定。然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30日以所有人均得閱覽之臉書(Facebook)貼文方式,公開發表標題「郭台銘不是政治天才就是政治天兵」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其中「6.特別是趙春山教授稱27日郭台銘與侯友宜舉行了咖啡會談,謀求整合,預計30日再舉行一場。趙是研究中國政治與兩岸關係的資深學者,舉足輕重,但怎麼管到台灣的總統選舉?據了解趙在疫情解封後多次前往中國,與官方有所互動,難道是銜命進行郭與侯的整合?是中國這個「老大哥」出手了?結果卻是郭在27日晚臨時發布隔天早上要召開記者會,並在會中宣布參選」等言論(下稱系爭言論),直指原告遵從中國官方之命令介入台灣總統選舉人選整合,除稱原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外,亦具有指涉原告通敵或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之意涵,自為否定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忠誠度之嚴重指控。事發之後,原告要求被告澄清及道歉,惟遭被告拒絕,被告所為已嚴重貶損原告之聲譽,致原告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情節重大,為此,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其臉書個人帳號「范世平」網頁(網址:http://www.facebook.com/shihping.fan)上所發佈之系爭貼文刪除;㈢被告應將附件所示之勝訴啟事,於其臉書個人帳號「范世平」網頁,以臉書預設字體大小及字型,以置頂貼文、無底圖、閱覽權限設定為公開之方式,刊登連續30日;㈣願供擔保請准就第一項聲明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為著名臺灣國際關係學學者及中國國民黨籍 政治人物,針對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原告之名譽在言論自由下應作較高程度之退讓,對於社會大眾評論應有更高程度之包容。原告為研究中共政治與意識形態之學者,但未曾研究臺灣的政治與選舉及開設相關課程,過去也未曾從政或競選公職,即便關心國內政治也僅屬私下議論,亦未曾於公共領域發言或發表評論,然於113年總統大選時期,原告突然對媒體公開郭台銘私下與其談話,並積極參與郭台銘與侯友宜整合為一組總統候選人一事,而原告與中共當局往來密切,有多次參訪中國大陸之經歷,其兩岸論述更多次發表統一言論,與中共官方統一言論相互呼應,則原告於此時針對郭台銘與侯友宜整合一事發表評論,自然引起社會大眾與被告之疑問;又被告為系爭言論前,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依被告所取得之新聞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且被告係以疑問句提問之方式,請原告回應,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惡意。系爭言論係針對113年總統大選所發表之評論,涉及國家重大公共利益,被告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善意之評論與提問,動機並非以毀損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亦未以抽象謾罵、情緒性之人身攻擊或其他刻意詆毀個人名譽方式為之,自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另原告要求被告刪除系爭貼文並刊登如附件所示之勝訴啟事,侵害被告不表意之言論自由甚鉅,無益於原告回復名譽權之目的,應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國家 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而名譽係開放概念,一人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又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真實與否可言,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為基本人權正當權利之行使,不問真偽,應得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而得阻卻不法。  ㈡被告於112年8月30日以所有人均得閱覽之臉書貼文方式,公 開發表系爭貼文,其中提及系爭言論等情,有臉書發文截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3至36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又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言論「據了解趙在疫情解封後多次前往中國,與官方有所互動,難道是銜命進行郭與侯的整合?是中國這個『老大哥』出手了?」,性質上為事實陳述,有真實與否之問題。關於「銜命」一詞,意指遵奉命令、接受使命,而「使命」則係指派遣人執行任務的命令,比喻重大的責任、義務、分內應做的事,「使命感」則為某種重大責任,有擔負的自覺,此有漢語辭典網頁資料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61至369頁),依前後文脈絡觀之,可認被告於系爭言論中提及原告「難道是銜命進行郭與侯的整合?」,係對於「原告銜命進行郭與侯的整合」有所質疑,且參諸下一句「是中國這個『老大哥』出手了?」,所引發之語意聯想,似有質疑原告依中國立場行事之意思。  ㈢然查,原告為研究中共政治與意識形態之學者,與中共當局 往來密切,曾多次參訪中國大陸,此有新聞報導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37至342頁),觀其兩岸論述略以「臺灣要摒棄『拒統』心態,主動面對統一,儘早提出符合自己最大利益的『統一方案』」、「統一是漸進的歷史進程」,並於媒體上公開呼籲臺灣應謀求統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21至333頁),參以系爭言論發表時間,正值113年總統大選期間,郭台銘於112年8月28日宣布投入參選,引起中共當局不滿,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中共當局意圖對臺灣總統大選施壓,當時媒體報導略以:「北京消息人士:郭台銘若獨立參選,等同保送賴清德上台」、「港媒:郭參選等投保送賴清德,陸方不會無動於衷」、「中國官媒環球時報指郭台銘參選是親痛仇快,讓民進黨坐收漁翁之利」、「諷郭台銘沒誠信?宋濤(國台辦主任)參訪山西關公廟讀誓詞:背義忘恩,天人共戮」、「中國涉台系統擋不住郭台銘參選,國安部出手稽查富士康」、「中國輕罰富士康8.8萬台幣,郭台銘退選機率高」、「美國呼籲大陸勿介入臺灣大選」、「警告習近平勿介入我國大選?蘇利文:拜登有機會自己對習近平說」、「拜登將要求習近平勿干預臺灣選舉」(見本院卷一第285至320頁)。  ㈣又原告在郭台銘宣布參選總統的同一天即112年8月28日接受 媒體專訪,表示其曾跟郭台銘通過電話,得知這週三「喝咖啡」沒有破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9至350頁),此外,原告於112年8月25日接受媒體訪問表示,伊解析郭台銘與侯友宜日前在金門提出的兩岸政策,郭台銘在金門提出的和平倡議,有先給伊看過,郭台銘與柯文哲兩人兩岸政策都有徵詢過他,柯、侯、郭這三人的兩岸政策是大同小異,將來若要整合成唯一組人馬,可以形成兩岸政策聯合政見,這並不困難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53至354頁),可知原告於同年月28日揭露郭台銘與侯友宜秘密見面一事前,便於同年月25日先評論郭台銘與侯友宜針對兩岸政策之論述,而郭台銘與侯友宜提出兩岸應和平之論述,亦與中共當局「統一」言論有所呼應。系爭言論基於上開新聞報導稱「趙春山教授稱27日郭台銘與侯友宜舉行了咖啡會談,謀求整合,預計30日再舉行一場」等語,係屬有據,至於被告據此評論「趙是研究中國政治與兩岸關係的資深學者,舉足輕重,但怎麼管到台灣的總統選舉?」,並進一步質疑原告「銜命進行郭與侯的整合?」,雖有較為跳躍性之推論思考,然依當時政治氛圍與時空背景可知,因中共立場希望「統一台灣」及「侯友宜與郭台銘整合」,而原告亦曾發表朝向「兩岸統一」之言論,且確實希望郭台銘與侯友宜能夠整合參選,對於國民黨有利且勝算很大(見本院卷一第379頁),就此而言,原告與中共之立場為一致,且原告知悉郭台銘與侯友宜有舉行「咖啡會談」謀求整合,更透露消息給媒體,呼籲「非綠」支持者勿責難或悲觀。綜合上開各情以觀,可認原告與「郭與侯的整合」密切相關,且知悉並瞭解「咖啡會談」之細節,則被告根據前開基礎事實,質疑原告「進行郭與侯的整合」是否與中共之兩岸統一想法相關,而認為原告對於此一整合有「使命感」及「責任感」,並據此提出系爭言論以「銜命」一詞表達質疑,並非毫無根據,由此難認係惡意損害他人名譽所為。  ㈤考量原告係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並接受媒體採訪 而發表郭台銘與侯友宜舉行「咖啡會談」之言論,原告之名譽應在言論自由保障下承受較高程度的容忍。又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屬政治性言論,涉及兩岸統獨議題及總統大選等國家重大公共利益,且綜觀系爭貼文全文,標題為「郭台銘不是政治天才就是政治天兵」,主要係針對113年總統大選為評論,並非在於針對原告提出系爭言論,又其中提及原告部分,亦係基於原告「咖啡會談」之言論,提出質疑、指摘,觀其所用字句,亦非毫無疑問之肯定句,而係表達疑義之疑問句。則被告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然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應可認為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提出之質疑可合理懷疑為真實。是被告以系爭文章對此提出質疑,難認對於原告名譽構成不法侵害,即難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㈥另原告雖主張系爭言論具有原告通敵或效忠中共官方之意涵 ,係否定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忠誠度之嚴重指控等語。惟細究系爭言論之文意,雖有質疑原告依中國立場行事之意思,然仍難據以推論其隱含指摘原告通敵或效忠中共官方之意,是此部分主張尚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 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應將被告臉書個人帳號「范世平」網頁上所發佈之系爭貼文刪除,以及將附件所示之勝訴啟事,於其臉書個人帳號「范世平」網頁,以臉書預設字體大小及字型,以置頂貼文、無底圖、閱覽權限設定為公開之方式,刊登連續30日,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明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件:勝訴啟事 聲明人於民國112年8月30日以臉書(Facebook)貼文方式,公開指稱「據了解趙在疫情解封後多次前往中國,與官方有所互動,難道是銜命進行郭與侯的整合?是中國這個『老大哥』出手了?」等不實內容,經法院判決應賠償趙春山新台幣貳佰萬元,並應將內容不實之貼文予以删除,且為回復趙春山之名譽,特此刊登判決要旨。 聲明人:范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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