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V-113-訴-1524-202411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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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寅嘉(原名:羅尉泰、羅御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昕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7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