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3-訴-1528-20250318-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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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8號 上 訴 人 孫宇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喬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1,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