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V-113-訴-154-202412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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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李育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賢達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479萬7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