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V-113-訴-1556-20250109-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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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6號 上 訴 人 陳泰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依恬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556號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查,本院第一 審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屬因財產權涉訟,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萬元,此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又主文第 2、3項部分,係命上訴人刊登本件判決、刪除本件判決附表編號 1至18所示之貼文,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計算式:3150+4500=765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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