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DV-113-訴-1560-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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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60號 原 告 高銘輝 訴訟代理人 蘇晉得 賴華君 被 告 周恭田 許桂皇 許聰明 許瑞桐 周燕雪 許昭月 周舒羚 藍志強 藍成均 藍淑蓮 兼上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周陳暉之繼承人姓名及 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依法聲明承受訴訟,並重 行製作本件共有人間應繼分附表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周陳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死亡,且其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又其繼承人尚未承受訴訟,本件訴訟當然停止,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明被告周陳暉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事宜,補正被告周陳暉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依法聲明承受訴訟,並重行製作本件共有人間應繼分附表,陳報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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