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3-訴-1582-202411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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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定益 陳宥任 被 告 群揚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繁圻 施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應增列後附之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 ,漏未附列該附表二,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二 原告得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元) 編號 請求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1 478,743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290%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19,686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290%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54,332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290%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 44,885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290%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85,000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50,000 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6月13日止 自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7 215,000 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 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8 250,000 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9 855,000 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750,000 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6月13日止 自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645,000 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 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750,000 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632% 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4,897,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