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V-113-訴-1624-202501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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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聯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柯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淑卿間 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 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 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