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3-訴-1675-2025012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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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5號 上 訴 人 陳冠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珈慶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