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DV-113-訴-1676-2024101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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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6號 上 訴 人 陳韋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麗玲間因113年訴字第1676號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1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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