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V-113-訴-170-2025010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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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秀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碧義 賴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訴字第170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3年12月5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江秀香,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14年1月3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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