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PDV-113-訴-1763-2024100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6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曾郁軒 被 告 施重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1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0,449 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7%計算之 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0,449元, 及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78%計算之利息 …」。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理由原告主張中關於「…暨自113年9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76%計算之利息等語。」之記載(判決書 第2頁第20行),應更正為「…暨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76%計算之利息等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