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V-113-訴-1832-2024112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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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32號 上 訴 人 李昀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水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4,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 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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