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3-訴-1940-2025021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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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慰萱、黃任賢、李依純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 第一審判決,於114年1月21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是應依同年月1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計算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 5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