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V-113-訴-1944-202501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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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44號 原 告 任掌珠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 楊如芬律師 被 告 賀珺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