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3-訴-1980-202410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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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冠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祿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2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 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