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3-訴-2051-202502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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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1號 上 訴 人 洪乾恭 被 上訴 人 張丁元 王宥凱 曾偉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51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 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