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V-113-訴-2051-20250325-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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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1號 上 訴 人 洪乾恭 被 上訴 人 張丁元 王宥凱 曾偉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41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