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V-113-訴-2175-2025020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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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75號 上 訴 人 黃金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哲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4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