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加盟金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DV-113-訴-2176-20250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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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老蕭專業車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芙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濛漾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加 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0日113年度訴字第2176 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請求原判決及假執行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 人在第一審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乃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7,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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