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V-113-訴-2233-202410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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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欣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4月8日113年度補字第321號裁定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02萬1631元,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202萬1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 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