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3-訴-2349-202412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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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慧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嘉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7萬9 ,18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27萬9,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 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