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DV-113-訴-2384-20241106-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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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84號 上 訴 人 許喻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 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9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茵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