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訴-2422-20241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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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2號 抗 告 人 李信華 龍瑞櫻 李仁孝 李筠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相 對 人 李信屏 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 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2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繳納裁判費;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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