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3-訴-2431-2024101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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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31號 原 告 張淵澤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律師 被 告 辛員頡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431號裁 定核定為496,551元,有上開裁定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改用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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