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DV-113-訴-2432-2024122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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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32號 上 訴 人 粘芮瑜 被 上訴 人 全景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映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32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拾玖萬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