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訴-2460-20241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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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60號 原 告 林家弘 被 告 楊苹(即楊維倫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苹為被告楊維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維倫在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3年9月15日死亡,此 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單可稽,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查,楊維倫離婚,楊苹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屬第一順位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等情,有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親等關聯查詢單(一親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可參,楊苹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楊苹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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