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V-113-訴-2528-202501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28號 原 告 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被 告 林平 楊筑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平、楊筑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訴訟 代理人起訴時固提出民國113年5月6日之委任狀(本院卷第73頁 ),惟該委任狀未經原告親自簽名,其姓名係以電腦繕打及加蓋 印章。本件被告訴訟代理人於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 陳稱原告長期居住在境外,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委任狀未經認 證,無法確認原告訴訟代理人有無受合法委任,其應提出經駐外 單位認證之委任狀等語。嗣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告之入出境資料 ,確認原告於上揭委任狀出具日期即113年5月6日確實在國外, 並未入境,則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受合法委任、訴訟是否原 告之真意,均屬有疑。又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3年10月21日言詞 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將於庭後2個月內提出經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 狀,惟迄未提出,自難逕認其具代理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依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所述,提 出原告目前居住地之我國駐外機構認證後之委任狀1件(需為正本 )到院,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