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V-113-訴-2559-202410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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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54,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